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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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謝國禎 被告 沈信宏
周煥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