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復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4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上訴後經臺南高分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89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各次所定之各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7所示各罪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5年7月,惟定應執行刑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註:依立法院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六第三項規定:「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即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將原本五日之抗告期間延長為十日。將來於總統公布新法施行時,依修正前規定,抗告期間如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抗告人之原則,使其得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規定計算。但抗告期間於新法施行前如已屆滿者,其抗告權既業因逾期而喪失,基於確保程序之安定以維護法秩序之考量,即無適用修正後新法之餘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及強制性交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1)共9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2)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0年3月3日(2)110年5月8日100年2月1日至103年9月間某日110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87、86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96號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臺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51號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96號111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2日110年11月25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最高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5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111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6日111年4月7日111年6月28日備註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2)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14日110年9月13日(1)110年8月10日110年11月5日110年10月27日晚上11時16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2)110年10月23至24日(聲請書誤載110/08/10~110/11/05(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57號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403、1478、15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聲請書僅列14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7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7月29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73號111年度訴字第123號111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8月26日111年12月30日備註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9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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