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7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葉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愛華間清償債務,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12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尚有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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