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627號
原   告  王明祥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7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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