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 律師複代理人丁○○
陳大俊 律師被告甲○○
己○○○庚○○乙○○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蔡素惠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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