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蘇水柳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馮振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