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張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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