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許采㚬被告 江新評 被告聘用被告江新評之公司
(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資料均待原告查報)上列被告江新評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