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統帥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乃熊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74,62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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