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司小調字第2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萬權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執行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元,應徵收
裁判費為壹仟元,前於民國106年1月16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
知五日內補繳,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