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曾歆
芸即 曾鳳淑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82元(附帶請
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