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44號
原   告  潘瀅光
訴訟代理人  李志賢
被   告  陳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參拾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
  仟參佰壹拾元。
二、應補正被告陳昶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