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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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30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偉鴛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采和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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