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9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逾期在二個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
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8月10日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8月10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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