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2年度桃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五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一千元,經本院於九
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於抗告
人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
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九十五之一條第
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對本裁定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羅美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