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告 許芳鈺 被告 孫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永康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