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有上開案卷可稽。聲請人就該損害賠償事件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開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於本件上訴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邱景芬法官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