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553號、第2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慶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㈠於民國108年6月21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居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㈡於108年8月15日9、10時許,在高雄市○○路○○○號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昌仔 」朋友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8年12月18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