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東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東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東陽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有期徒刑6年及105年11月8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惠敏
法官黃玉婷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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