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四人共同 林正疆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正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54號),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人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其犯罪是否成立,係以資方即被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與勞工 任麗珍 之間僱傭關係,是否合法存在為前提,亦即係以該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本院前以該民事事件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勞訴字第212號為第一審判決,但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7年度勞上字第40號),並未確定為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於98年2月24日裁定於該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程序。
二、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40號案件,業於98年5月27日經上訴人撤回上訴而告終結,全案已然確定(詳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98年6月9日院通民丙97勞上40字第0980007282號函所載),是上開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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