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64號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91年9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查詢資料二紙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且無從命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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