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鄭阿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鳴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廣鳴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本院已定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下午2
時40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定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