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歌德名廈大樓管理委員會、全方衛保全(物業)
股份有限公司、 盛鵬 、 李玉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