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09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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