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3.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配偶 沈桂梅 、受扶養人 廖中偉 、 廖林錦雲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廖林錦雲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5.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生活費、房貸及扶養費等明細及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鄉○○路○○○○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7.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8.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469元、有限責任高雄縣傑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營利」所得3500元原因為何。
10.請釋明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2923元、高昌汽車行「其他」所得6000元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