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規定,於民國98年6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