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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