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於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執聲字第3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
6個月之情形,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366號解釋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得易科罰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為此,揆諸上開解釋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玲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影本1份附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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