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0三六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LV」手提包壹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