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李柏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安琪 (原名: 劉盈瑩 )即芷棋服飾精品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