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464號
原 告 邱快
被 告 陳鄭梅 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464號
原 告 邱快
被 告 陳鄭梅 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