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701號
被   告  曾本諒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本諒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貳臺、計算機壹臺及六合彩簽注單貳拾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之傳真機2臺、計算機1臺及六
合彩簽注單28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
被告供承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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