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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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被   告  謝蘇願
上列被告因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調偵字第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蘇願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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