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盈義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秉樹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17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0日上午3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代 甲○○ 到
相對人訴代 陳秉樹 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問
是否同意由本庭調解委員試行調解?
相對人訴代
願意。另本公司正確名稱為: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已變更為 曾勤傑 ,請求更正名稱及承受訴訟。
聲請人法代
請求更正相對人名稱如上開名稱。
法官
准予更正。並移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
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蔡朱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代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柒元。給付方法
: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22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