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3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捌萬肆仟
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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