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357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淑賢郭志華郭建華郭天賜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元。
(二)被繼承人 郭洪玉英 之除戶謄本及繼承暨統表、被告郭淑賢、郭志華、郭建華、郭天賜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新竹市○○段○○○○號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最新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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