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299號聲請人萬芳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票人僅得記載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並無違約金之規定,該條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為本票所準用。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復為同法第十二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請求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及請求利息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利率未約定者依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故應表明提示日期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