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357號聲請人即第三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聲請人即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周賢勳
趙守健 相對人 郭淑賢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天賜
郭志華 郭建華 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第三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將其對被告郭天賜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2年8月12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債務人寄發歷次債權讓與通知函,並經完成送達,此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郵件回執正本附卷可佐。足見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第三人。又被告郭志華、郭建華未到庭表示意見,被告郭淑賢、郭天賜當庭表示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則聲請人具狀聲請由第三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准許第三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聲請人即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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