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建都 債務人 張惠雪 債務人 陳玉珍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都於民國97年5月7日以陳玉珍、張惠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