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715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3年度偵字第412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92年12月27日1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531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鄉○○村○○○○道之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外側快車道上,行經中山路
297號前時,甲○○欲靠右停車,其本應注意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在旁有無車輛,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丙○○騎乘車牌號碼000—915號重型機車,同向在後行駛於機車道上,甲○○疏未注意上開規定,在欲路邊停車、向右變換車道至機車道時,雖於後視鏡有看到與其同向行駛在後由丙○○騎乘之機車,惟未讓該右後直行車先行,亦未注意安全距離,即貿然變換至機車道,致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後側碰及丙○○所騎乘之機車,丙○○因此人車倒地,受有背部挫傷等傷害。甲○○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本件車禍之員警坦承其駕車肇事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丙○○訴由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所述情節相符。告訴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前開傷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小康醫院林邊分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雙方車損照片數張在卷可稽。按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示,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被告竟疏未注意遵守前開規定,貿然變換車道致生事故,顯有過失,此並與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相符,有該委員會94年4月18日府覆議字第0000000000函附卷供參。而被告之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背部挫傷,是其犯行與告訴人之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其過失傷害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本件車禍之員警坦承其駕車肇事,有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員警 林宗吉 所製作之調查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檢察官認告訴人事後發生雙眼重症肌無力傷害,亦為本案車禍所造成,原審未予審酌云云,經查重症肌無力症,為自體免疫機能失調疾病,與外力或外傷無關,有高雄長庚醫院神經內科醫師陳順勝函、臺大醫院胸腔外科 陸希平 醫師相關著作附於偵查卷中可資參酌,是檢察官前述上訴理由,尚無醫學上之有力證據可資證明,其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惟查,被告犯後已深表悔悟,雖充分展現和解誠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清償所有賠償金,有告訴人之父乙○○筆錄可佐,再查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斟酌上情,認其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經此審判科刑,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368條、第371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