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被告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0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鋁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8日邀同被告乙○○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為92年12月11日起至93年12月11日止,借款額度為新臺幣50,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1.68%計算,以每個月為還款週期,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高鋁公司得於借款額度內循環借用款項。嗣被告高鋁公司即於如附表所示期日向原告分別借用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50,000,000元,詎被告高鋁公司自93年12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各1份、放款帳戶基本資料表及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單各4份、原告存放款利率變動表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至頁),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金錢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如前所述,系爭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原告自得請求借款人即被告高鋁公司返還借款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乙○○及甲○○為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00元,及自9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借款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民國)│(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年利率)│(民國)│(民國)│├──┼─────┼──────┼───────┼────┼─────┼───────┤│1│93.07.29│10,000,000│10,000,000│5.05%│93.12.12│94.1.13│├──┼─────┼──────┼───────┼────┼─────┼───────┤│2│93.08.03│10,000,000│10,000,000│5.05%│93.12.12│94.1.13│├──┼─────┼──────┼───────┼────┼─────┼───────┤│3│93.08.09│15,000,000│15,000,000│5.05%│93.12.12│94.1.13│├──┼─────┼──────┼───────┼────┼─────┼───────┤│4│93.10.22│15,000,000│15,000,000│5.05%│93.12.12│94.1.13│├──┼─────┼──────┼───────┼────┼─────┼───────┤│合計││50,000,000│5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