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原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
被 告 古嵃薺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32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
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對於原告犯業務侵占罪嫌,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
以108年度易字第2320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尚未審結,茲
因被告所涉該犯罪嫌疑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命本件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32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之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