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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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相對人 謝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經查,本票票號CH365187,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2號意旨參照),併此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8年4月22日│220,000元│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3日│CH365181││├──┼───────┼─────────┼───────┼──────────┼────────┼──┤│002│108年5月16日│520,000元│108年6月14日│108年6月14日│CH365183││├──┼───────┼─────────┼───────┼──────────┼────────┼──┤│003│108年5月30日│1,570,000元│108年6月5日│108年6月5日│CH365184││├──┼───────┼─────────┼───────┼──────────┼────────┼──┤│004│108年5月30日│1,570,000元│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CH365185││├──┼───────┼─────────┼───────┼──────────┼────────┼──┤│005│108年6月6日│200,000元│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CH365186││├──┼───────┼─────────┼───────┼──────────┼────────┼──┤│006│108年7月17日│1,000,000元│視為未記載│108年7月20日│CH365187││├──┼───────┼─────────┼───────┼──────────┼────────┼──┤│007│108年7月19日│500,000元│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CH365188││├──┼───────┼─────────┼───────┼──────────┼────────┼──┤│008│108年7月19日│120,000元│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CH365189││├──┼───────┼─────────┼───────┼──────────┼────────┼──┤│009│108年9月24日│1,00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CH365191││└──┴───────┴─────────┴───────┴──────────┴────────┴──┘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