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400號聲請人 林芯 伃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宥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自「106年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因此日期早於發票日106年11月22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