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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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蕭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1)93年5月26日(2)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70,000元整(2)17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97年5月28日(2)97年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2)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68,195元(2)104,312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1)第十九條(2)第六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秀敏│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68195││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蕭秀敏│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6%│││104312││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秀敏│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195││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蕭秀敏│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31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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