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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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415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曉芳 、 楊泰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楊曉芳」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