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廖穎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8日執行羈押,並各於95年11月8日、96年1月8日、96年3月8日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