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連兆宗律師被告乙○○
(現選任辯護人 黃正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將其收押,並於96年3月28日裁定自96年3月29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