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61號抗告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北戒治所戒治中)具保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
3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嗣於本院審理中因傳拘被告無著,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1日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茲據抗告人以被告於本院前開裁定時,被告並無逃匿等語提起抗告。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傳拘雖未到庭,惟其嗣已於96年3月22日入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於本院前揭96年4月11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時,被告既已入所戒治,自非屬逃匿。核諸上情,堪認抗告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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