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詠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57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4819號、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6年度保管字第470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手指虎叁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詠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11月16日確定,嗣於107年1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6年度保管字第470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手指虎3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開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扣之手指虎3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此有該局106年4月28日桃警保字第1060027592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在卷可稽,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所列管之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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